最高法回应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热点问题:惩防并举,协同发力
他给我们讲述了一个由明代以来历经几百年的、他认为比较真实的中国崛起的历史,但是可悲的是这个历史到1949年戛然而止。
更何况就对我国当下法官群体现状的理解,应当结合政治制度、教育水平和法治发达程度等诸多因素,并置于历史的进程中加以理解方能窥其一斑。而经验的积累通常是伴随着人的经历和年龄的增长而日渐丰厚的。
众所周知,法官平均年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受到两项因素的影响:一是准入制度。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,法官的职位高低与法官的平均年龄水平成正比,法官的职位越高,平均年龄水平也越高。然而,应当注意的是,法官年龄的大小本身虽然与其经验是否丰富、学识是否渊博存在一定的关系,但其绝非后者的充要条件为此,倘若以年龄作为判断法官是否资深的标准,未免过于片面。像福特总统那样,至死无憾,甚至骄傲地说,我的最大政绩,就是30年前将约翰·保罗·斯蒂文斯送入最高法院。进入专题: 法官老年化 司法公正 。
法官虽由总统提名,并经参议院同意,但是其既不依附总统也不隶属参议院。二则,倘若为了从速消弭争议以至于仓促了事,纠纷尽管能够得以及时处理,但恐怕也存在诸多不妥之处,司法是否真的公正则不免令人狐疑。印度的我行贿了,类似网站,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。
当时的港督麦理浩公开表态:我认为需要成立一个崭新的机构,有德高望重的人员领导,以权力打击贪污,并且挽回公众的信心。3,所有廉署的审讯,必须全程录像。最终法院要想力挽狂澜,是非常难的。廉署公布调查主任以上的高管姓名、职位、电话等信息。
由于检察院也管辖了行贿罪,因此,对所谓的行贿人,他们往往一取保候审或者直接关押,作为其污点证人,待法院判决受贿人有罪之后,将行贿人释放。2,干净、独立的手才能反腐,否则也是一种司法腐败。
这是源头,但是,另外一点,是腐败有恃无恐,因为现在的反腐败机制是选择性执法,如果和有权关住启动案件水龙头的人,腐败成本就会降低到很小,除非在网上被曝光为表叔等。这个因素直接导致法院无法顶住检察院,发现疑罪也只能将错就错。按照香港的模式,廉署只对特首负责,(调查特首时,对议会负责),在目前的政治架构下,恐怕很难会将如此重大的权力交给一个人。他把原因归结于旧朝代不良思想的污染。
(廉署官网)(三),廉署的承诺和守则廉署在48小时内对贪污举报作出回应。也是直接导致法律惩罚和精神折磨成本都大大降低,只有和领导有一定关系的高衙内,都可以放心收钱。不过,有时胥吏在下面欺下瞒上也是非常正常的。(廉署的零容忍是在特赦以后才有的)。
2,手段不当,刑讯导致的冤案褚明剑,章国锡,李天福案,都出现了非常严重的变相刑讯逼供,导致错案发生,律师明显感觉这是冤案,刑讯明显存在,证人出庭证明,不承认行贿,证据漏洞百出,法院也多次开庭,犹豫不决,但是,在反腐败政治正确的情况下,反正错判了,在百姓认为无官不贪的思维下,司法部门压力不大。3,程序不当,纪委覆盖检察法院据内部人士说,法院在判决纪委办的案子时,往往要向纪委事先通报下拟判决结果,尤其是要有重大改判时,在目前的体制下,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相信的。
4,其他执法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监督。法不责众,在都知道这个标准的情况下,最后除了侥幸心理,就是要紧跟领导,因为领导决定案件是否起动。
我国的司法制度,和非司法制度,最大的一个问题是,没有一个自然法意义上,公正、公平的宪法,来援引出公民权利,来制衡各部门的权力。主要是组织的领导,就是,可以让你上,也可以让你下。反腐败部分变成了斗争工具,一是泥沙俱下,二是,即便真腐败的人也不服气,因为是选择性执法。据国外学者研究中国纪检监察公布的数据,2005-2006年腐败官员被抓的概率比1992-1996年要减少,1992年阶段,官员开始腐败20个月之内会被抓获,而到2005年这个时间延长到63个月。中院原来判一人死刑,立即执行,高院改判死缓,死刑案都只能疑罪从轻,你想,死刑案子都要靠真凶出来才能翻,反贪腐案件在一片反腐败的呼声中,怎敢判无罪。反腐败最大的方法就是,减少腐败的源头,有事先的预防,就是制约公权力,减少政府的资源,程序公开化。
2,我国反腐败有关的非司法体制纪委纪委是党的机构,列宁时代就有。阿克顿勋爵:权力导致腐败,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。
廉署内有羁押房,里面被褥洁净,光线明亮,其中6间是专供较长羁押的豪华房,有独立卫生间和遥控电视,疑犯每日伙食标准为70港币,节日为100港币。现在反腐败的问题是,腐败面积太大,和香港当时一样,如果没有一个特赦,那么人人自危,因为哪怕过年过节收(利害关系的,如下属、有工作关系的人),礼卡,香烟、酒,按照法律规定,只有历年的价值超过5千元,都构成犯罪,因此,理论上谁都可能是嫌疑犯,民众的无官不贪推论,在现实中,是检察院和纪委来论证成立的,因为,似乎他们一办,都是贪腐案子,没有清白的例子。
(7)香港廉署的特殊性廉署只有两人才有公车,其他人只是政府雇员,不是公务员,廉署条例授权廉署专员有权以无任何理由解雇廉署雇员,第八条规定,如果廉署专员对任何职员的操守产生怀疑,他有权随时解雇,而且无需说明理由。反腐败的法律:法律的规定腐败类型: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,行贿罪,接受贿赂罪。
无论世界银行或者国际货币基金给发展中国家提出反腐败建议,只要该国存在制度腐败,则任何建议都难以起到效果。(见上引王玄玮书页293)。事在人为,但绝对不能再按照目前的反腐模式进行,这种朱元璋等试行过来的失败多年的方法,最终是会把民心失光的,或者说,这卖拐的商业模式最终会破产。沈家本说历史上,官府既是立法者,又是执行者。
另外的腐败发生在政治市场上,如买官,如司法腐败。朱元璋的思路与此异曲同工。
廉署的守则第一条是诚信和公众,第二条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益。同样,笔者认为,腐败也有一个朱元璋定律,就是,在权力不受严格制约的社会,不同层级的官员,都有绝大的自由裁量权,所谓破家的县令,灭门的知府。
腐败的原因,是公权力自由裁量权太大,程序不透明。反腐,反腐,一曲肝肠断,天涯何处觅知音?知音,《知音》,二字政改经,锦瑟年华西逝波。
中国最大的问题是,谁掌握了独立的司法资源,在官员腐败面积较大,腐败定罪起点较低的情况下,容易变成政治斗争的工具,德国的俄罗斯专家阿列克塞德尔,拉尔在《克里姆林宫里的德国人:普京》一书中,描述戈尔巴乔夫依靠克格勃来拆掉党组织任命的干部队伍,因为戈尔巴乔夫通过克格勃掌握了能够损坏他们名誉的确凿事实。[38](来自维基百科)(六),廉署的冲击力大规模的贪污行为是一种社会病,任何陷于其中的人,都认为自己只是按照社会习惯在办事,因此,一旦遇到大规模的整肃,就会觉得不公平。因此,我的制度构建设想要点如下:1,立法建立新的反腐败机构。为达到政治目的而操控经济,这就是制度腐败,当政治腐蚀经济时,制度腐败也就发生了。
如果不建立独立制衡正当程序的执法机构,反腐败依旧是选择性的,这种司法腐败型的反腐败,不可能起到真正的威慑、打击作用。制度性腐败,必须要改革制度,尤其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,以及权力分立。
起底较低,在腐败面积较大的时候,这种选择性执法,变相刑讯得到默许的情绪下,基本上是被选中的,多是没有根基的,有根基的,在审批环节就通不过,没有根基的,很难逃脱5000元的网眼,即便有真正清廉的,刑讯之下,何求不得?最后一个大问题,就是,谁来监管这些监管者?纪委、检察院的徇私枉法罪几乎没看到过。这需要修改刑诉法等法律。
另外,减少审批,将国企私有化等。其次,纪委即便涉嫌犯法,也没有一个司法机关,尤其是公安机关敢出面立案调查,只能找上级纪委,纪委书记是常委,法院院长,检察长都到不了这个层级,而上级纪委(如在湖州褚明剑案)下来调查,有时也会流于形式,毕竟,上面也是这样办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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